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多等级舱位销售管理规定(202007 版)



一、舱位设置
(一)头等舱:F 舱;
(二)头等舱子舱位为:A 舱、O 舱;
(三)公务舱:C 舱;
(四)超级经济舱:R 舱;
(五)经济舱:

1.经济舱:Y 舱;

2.经济舱位:Y/B/H/L/P/Q/G/V/U/Z/X/N/M/K/J/W/T/E/D/I/ 舱;

3.除产品舱(M/K/J/X/W/S)和 N/T 外,各舱位下设 2 或 3 个子舱位,如:Y1,Y2,B1,B2,I1,I2,I3。

舱位 代码 Y B H L P Q G V U Z N M/K/J/ S/W/X T E/D/I
折扣/定义 全价 9折 8折 7折 6.5折 6折 5.5折 5折 4.5折 4折 优免票 产品 团队 特价
(六)舱位设置说明:

1.A/O 舱:头等舱特价/头等舱产品备用舱位;

2.N 舱:优免票舱位,使用规定按舱位对应优免票规则执行;

3.M、K、J、X、W:产品舱位,使用规定按对应的产品规定执行;

4.S 舱:经济舱产品舱,票价为订座航段对应经济舱全价,儿童与成人同价;

5.T 舱:团队专用舱位;

6.E、D、I 舱:特价舱位;

7.各明折明扣舱位子舱位,在办理退改签业务时,有特定规则限制,则按对应的限制规则办理;若无特定规则限制,一律按对应的主舱位规则办理;

8.其它舱位规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9.各舱位除以上定义外,若有特殊情况也可增加或调整舱位定义及使用规则,具体以长龙航空最新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票价及客票有效期
(一)运价计算指令 PAT:A

1.各舱位价格以旅行之日订座终端中公布及 PAT:A 显示的运价为准。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票款个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

2.使用 PAT:A 后,禁止对 PNR 进行有关票价计算组(FN/FC)、人数、行程、航班、舱位、分离等更改,如有更改视为手工出票。如 PNR 信息需要变更,需要重新进行 PAT:A 操作。

(二)客票有效期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以旧客票有效期为准。

(三)除 N 舱外,客票必须按照所列明的航程,客票必须按顺序使用,任何前一航段不得晚于后续航段使用,否则必须重新购买客票。未使用航段按自动放弃行程处理,仅退还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三、订座
(一)订座时间

对于 HK 票应注明出票时限,如系统自动生成时限或控制人员输入清理时限,则以系统或航线控制人员标注为准,航线控制员输入的清理时限优先级最高,严禁做假“RR”及输入“假票号”占座。如有恶意占座,一经查实处以所占航段对应服务等级公布普通运价 2 倍的罚款。

(二)OPEN 客票

除 N 舱优、免票外,其它舱位客票均不允许填开 OPEN 客票。(三)团队

根据批复的价格,在指定舱位(T 舱)订座。对于预订团队,需在航线控制人员标注时间前出票。EI 项需要打印“不得自愿签转变更 GV+人数”标识,如“不得自愿签转变更 GV30”。

(四)中转联程客票

所有航段必须在同一个 PNR 中订座;必须按航程顺序打印客票并使用连续票号。

(五)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在 F/C/R/Y 舱订座,按同一航班 F/C/R/Y 舱公布普通运价的 50%购买(须与成人客票服务等级保持一致);使用其他舱位购买儿童票,视同为成人购票,票价以实际票价为准,同时享受民航发展基金全免及燃油减半的优惠。订座时需在姓名后加注 CHD,使用 PAT:A*CH 出票。如未添加 CHD 儿童标识,每航段收取 50 元罚金。
(六)婴儿按同一航班 F/C/R/Y 舱公布票价的 10%购买,不单独占座;订座时需在姓名后加注 INF,使用 PAT:A*IN 出票,并注明出生年月日。每一名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最多可携带 2 名(含)婴儿旅客(一名婴儿购买婴儿票,另一名婴儿按儿童票票价购买,即为占座婴儿,票价级别按“订座舱位+IN50”的格式打印,如:FIN50 或 YIN50,并单独占座)。
(七)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教师在 Q 舱订座,订座姓名后加 DT,学生在 V 舱订座, 订座姓名后加 SD。在中国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教师以及在中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也可购买师生优惠票。
(八)购买军残、警残优惠客票可在 F/C/R/Y 舱订座,订座姓名后加 GM(军残)、JC(警残),票价享受 50%的优惠,使用 PAT:*GM 或 JC 出票;使用 F/C/R/Y 舱以外的舱位购票,票价不再享受优惠,使用 PAT:A*GM 或 JC 自动生成运价并出票,以实际票价为准,但享受燃油减半的优惠。
(九)重要旅客客票预定注意事项:

1.订票时须在重要旅客的姓名组后要加注“VVIP/VIP/CIP”字样,不得遗漏。

2.重要旅客定座记录必须严格执行标准格式,在 OSI 项备注重要旅客的姓名、最高职务、行政级别、随行人数、联系方式等信息。

VVIP:先做“OSI GJ VIP 姓名 IS 职务 TCP/随行人数”,再使用“OSI GJ VIP IS VVIP”;VIP:直接做“OSI GJ VIP 姓名 IS 职务 TCP/随行人数”;CIP:先做“OSI GJ VIP 姓名 IS 职务 TCP/随行人数”,再使用“OSI GJ VIP IS CIP”;

3.因山西与陕西的发音相同,如是山西省的重要旅客须在 OSI 项中加注 TYN 字样,如是陕西省的重要旅客则须在 OSI 项中加注 XIY 字样。例:OSI GJ VIP TYN

4.订座时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的订座情况一定为“OK”状态 ,随行人员如不在同一编码,需在重要旅客编码内进行 OSI 备注: OSI GJ VIP SUIXINGBIANMA 编码。

4.代理人预定要客客票后,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热线0571-89999999,需第一时间向我司报备要客职位、职级和现任工作单位(如浙江省副省长,副部级)及其他需求。

(十)订座时,各销售单位需正确输入旅客本人或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格式如下:

1.OSI GJ CTCT 订票旅客手机号码,例:某旅客帮朋友预订机票,可预留该旅客联系电话,格式为:OSI GJ CTCT18600000000 ;

2.OSI GJ CTCM 乘机人手机号码/Pn,例:预留编码中第一位乘机旅客的手机号码,格式为:OSI GJ CTCM/18600000000/P1。

3.CTCT 项和 CTCM 项可重复输入。

如因未按要求输入旅客联系方式,造成损失由出票方承担,并处以所购航段对应服务等级公布普通运价 2 倍的罚款。

(十一)使用身份附加证明购买优惠票的旅客(如:军/警残、教师、学生等),在购票及乘机时,须提供身份附加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四、出票
(一)“签注”栏

客票“签注”栏按订座舱位对应的限制条件打印使用限制条件、客票有效期及产品代码等;通常可使用 PAT:A 自动生成。

(二)“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

填开客票时,须在“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内标注相应的票价级别,对于在 F/C/R/Y/S/B/H/L/P/Q/G/V/U/Z 舱定座的客票,票价级别为对应的舱位代号,如 Q 舱客票,票价级别则为“Q”。特种票价,如儿童、婴儿、军残、警残、教师、学生等按照相应的规定打印。具体格式如下表:

客票类型 “签注”栏打印格式 “票价级别”栏打印格式
F 舱全价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FCH50
F 舱儿童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F
F 舱婴儿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FIN10
F 舱占座婴儿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FIN50
F 舱军残票 DFMM FGM
F 舱警残票 DFPP FJC
C 舱全价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C
C 舱儿童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CCH50
C 舱婴儿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CIN10
C 舱占座婴儿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CIN50
C 舱军残票 DFMM CGM
C 舱警残票 DFPP CJC
R/Y 舱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R+折扣率/Y
R/Y 舱儿童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R/YCH50
R/Y 舱婴儿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R/YIN10
R/Y 舱占座婴儿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R/YIN50
R/Y 舱军残票 DFMM R/YGM
R/Y 舱警残票 DFPP R/YJC
S 舱 不得自愿签转 YQJ
B 至 Z 舱经济舱散客子舱位明 不得自愿签转 对应舱位代码 B-Z折明扣优惠票 不得自愿签转 对应舱位代码 B-Z
Q 舱教师票 不得自愿签转 DT YDT
V 舱学生票 不得自愿签转 SD YDT
T 舱团队票 不得自愿签转变更 GV+人数 T
E/D/I 舱特价票 不得自愿签转 对应舱位代码
其他舱位客票 按相关文件规则执行
五、自愿签转(变更承运人)
(一)使用 F/C/R/Y 公布普通票价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客票及在 F/C/R/Y 舱订座的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允许免费自愿签转。其余客票均不得自愿签转;如旅客提出则按自愿退票办理。
(二)当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不退少补。
六、自愿变更
除特殊规定外,变更费及升舱差额均按票面价格计算,以中航信系统中退座时间为准(官网、旗舰店及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以旅客提交申请时间为准),变更费小数点后面四舍五入到个位。
(一)同舱变更

1.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 336 小时前(含)办理:

⑴ F/C/R/Y/S 舱客票,免费变更;

⑵ B/H/L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5%的手续费;

⑶ P/Q/G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10%的手续费;

⑷ V/U/Z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20%的手续费;

⑸ E/D/I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40%的手续费;

2.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 336 小时内至 72 小时(含)前办理:

⑴ F/C/R/Y/S 舱客票,免费变更;

⑵ B/H/L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10%的手续费;

⑶ P/Q/G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25%的手续费;

⑷ V/U/Z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55%的手续费;

⑸ E/D/I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80%的手续费;

3.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 72 小时内至 4 小时前(含)办理:

⑴ F/C/R/Y/S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5%的手续费;

⑵ B/H/L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15%的手续费;

⑶ P/Q/G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30%的手续费;

⑷ V/U/Z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70%的手续费;

⑸ E/D/I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85%的手续费;

4.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 4 小时后办理:

⑴F/C/R/Y/S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10%的手续费;

⑵B/H/L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20%的手续费;

⑶P/Q/G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35%的手续费;

⑷V/U/Z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90%的手续费;

⑸E/D/I 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 90%的手续费;

5.同舱位间变更若存在高票价改低票价或低票价改高票价时,按以下第(二)条舱位间的变更规则办理。
(二)舱位间的变更

1.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

2.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换开客票时,收取变更前后的票面价间差额,同时,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手续费;

3.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本条第 1 条办理;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第 2 条办理。

(三)各明折明扣舱位子舱位,按对应的主舱位规则办理。
(四)使用儿童票价的客票按所使用舱位变更规定执行。
(五)使用 F/C/R/Y 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客票有效期内免费变更。占座婴儿客票变更,按预订舱位对应文件规定执行。
(六)团队旅客购票后,不得自愿变更;如需变更,按团队舱自愿退票处理。
(七)使用其他舱位客票,依据对应文件规定执行。
(八)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后,如变更前后机型不同,民航发展基金多退少补。
(九)变更航程

不容许自愿变更航程,如旅客需自愿变更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七、自愿退票
退票费按对应舱位的票面价格计算,以中航信系统中退座时间为准,(官网、旗舰店及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以旅客提交申请时间为准),退票费小数点后面四舍五入到个位。退票时,须收回代理费。
(一)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 336 小时前(含)办理:

1.F/C/R/Y/S 舱客票,收取 5%的退票费;

2.B/H/L 舱客票,收取 10%的退票费;

3.P/Q/G 舱客票,收取 20%的退票费;

4.V/U/Z 舱客票,收取 50%的退票费;

5.E/D/I 舱客票,收取 50%的退票费;

(二) 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 336 小时内至 72 小时(含)前办理:

1.F/C/R/Y/S 舱客票,收取 5%的退票费;

2.B/H/L 舱客票,收取 20%的退票费;

3.P/Q/G 舱客票,收取 35%的退票费;

4.V/U/Z 舱客票,收取 65%的退票费;

5.E/D/I 舱客票,收取 90%的退票费;

(三)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 72 小时内至 4 小时前(含)办理:

1.F/C/R/Y/S 舱客票,收取 10%的退票费;

2.B/H/L 舱客票,收取 25%的退票费;

3.P/Q/G 舱客票,收取 40%的退票费;

4.V/U/Z 舱客票,收取 80%的退票费;

5.E/D/I 舱客票,收取 95%的退票费;

(四)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 4 小时后办理:

1.F/C/R/Y/S 舱客票,收取 20%的退票费;

2.B/H/L 舱客票,收取 30%的退票费;

3.P/Q/G 舱客票,收取 45%的退票费;

4.V/U/Z 舱客票,收取 100%的退票费;

5.E/D/I 舱客票,收取 100%的退票费;

(五)各明折明扣舱位子舱位,按对应的主舱位规则办理。
(六)儿童客票,按照其订座舱位规定执行。
(七)使用 F/C/R/Y 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免费退票。占座婴儿客票退票,按预订舱位对应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他舱位客票参照对应文件规定执行。
(九)过期客票,仅退还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第一航段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十)同舱变更后如需退票,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十一)客票变更后发生退票,以变更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起飞时间与退座时间差为准,按变更前客票的价格、舱位及退票费率(多次变更按第一张客票),收取退票手续费,补收的升舱费(如有)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十二)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1.团队旅客客票必须按照顺序使用,否则全部航段作废,不予退票,仅退未使用航段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

2.票价在 4 折以下的航段的客票,不允许自愿退票。

3.票价在 4 折(含)以上航段的客票,自愿退票规定如下:

⑴团队旅客客票部分行程已使用(或需使用),未使用航段自愿退票收取 80%退票费。

⑵客票行程全部未使用时,团体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以首段航班起飞时间判断):

1)在首段航班起飞前 7 天(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 10% 的退票费;

2)在首段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30%的退票费;

3)在首段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以内至起飞时间前一日中午12 时(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 50%的退票费;

4)在首段航班起飞前一日中午 12 时以后至航班起飞前 2 小时(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 80%的退票费;

5)在首段航班起飞前 2 小时以内及航班起飞后取消订座,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4.部分团体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如乘机的旅客人数不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按“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⑵ 如乘机的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如客票全部未使用,应按团体旅客原票价总金额扣除乘机旅客按全票价计算的票款总金额后,再扣除"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

2)如客票部分未使用,应将团体旅客原付票价总金额扣除该团体已使用(或需使用)航段的票款后,再扣除乘机旅客按全票价计算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总金额及"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

5.团队客票一经出票,原则上不允许作废。

八、自愿签改退办理地点
(一)自愿签改退仅限在原出票单位办理;
(二)各代理人办理变更时可采用自动换开方式办理,如系统无法办理则仅限采用先出后退的方法,重出新票,退票费按原客票舱位对应改期费标准收取。换开时需在新票的签注栏签注信息后备注“退旧出新+原票号”,如:退旧出新 891875800000X。
九、其他原因退票
(一)重复出票退票

1.指同一乘机人购买两张或两张以上航班信息(含:姓名、航班时间、航段、航班号、舱位、身份证件号码等)完全一致的客票;

注:所有客票必须在我司明折明扣舱位(F-Z)订座。购买两张或者两张以上,在票价不一致时,只退低票价客票。

2.由代理人向我司提出申请,(编码需在航班起飞前 2 小时之前取消)。航司确认无误后将进行退款(是否符合标准以及是否重复收款,票款是否全部进入公司收款账户,原客票状态在中航信订座系统中是否变更为已退票状态,新客票状态是否为已使用或已办理自愿退票状态)。

(二)因病/亡退票

1.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航班离站时间前提出,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的扫描件:

⑴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在旅客购票后且在航班起飞之日(含)之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病历);

⑵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不适宜乘机的证明;

⑶上述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不得低于 200 元(含)。

2.旅客退票时需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扫描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费。

3.病退须本人办理,如因病情严重,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其委托代办人必须持患病旅客本人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及代办人、患病旅客证件和病退凭证原件的扫描件办理退票手续。

4.旅客因死亡要求退票,由死亡亲属需出示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费。

5.与患病/死亡旅客乘坐同一航班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不超过 2 人(含)时可免收退票费,超出的其他随行成员退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十、不正常航班处理
按浙江长龙航空现行不正常航班处理规定办理。
十一、过渡期间票务处理规定
(一)《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多等级舱位销售管理规定(2020 版)》自动作废;
(二)出票日期在 07 月 01 日前的客票,若办理签转、变更、退票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出票日期在 07 月 01 日(含)后的客票,若办理签转、变更、退票业务,按本文件执行。
十二、《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多等级舱位销售管理规定(202007 版)》自 2020 年 07 月 01 日起实施,若有变更另行下文通知。未尽事宜按《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属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